新疆裕丰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新疆裕丰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95号 申请人:新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拥,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裕丰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出生于1978年11月19日,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头屯河区。 新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新疆裕丰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3)新0104民初5.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裕丰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883元的财产。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1月4日达成调解,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账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裕丰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国建设银行账号为×××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