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24执1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原凤凰小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924民初59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偿还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金3000元,此款限***于2020年2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0年5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负担。***还需承担执行费500元。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对其相关银行账号少量存款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在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在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查询,在其名下无股权信息。
6、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7、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再次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均无其他可供财产。
8、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与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终本谈话,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送达后的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