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运洲,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1341元。因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盐城市安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阜宁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24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泰昌
审判员  陈丽娟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毛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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