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执36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1428833W,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officeG20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如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53265934C,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空港开发区华商路****v>
法定代表人:陈露,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9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36683.71元及利息(其中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驳回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29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901元,由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808元,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093元。鉴定费131836元,由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信息。
2、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暂时无法处置。
3、本院至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该公司已经停产歇业,未发现其法定代表人陈露的下落。本院现场查封了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债权人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将江苏新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执转破程序移送破产,本院(2020)苏011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受理南京市宁港融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6、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没有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新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俊华
审 判 员 尹之荣
审 判 员 刘耀东
法官助理 刘 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