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财保330号
申请人: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1428833W,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如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付慧,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74710574M,住所地泗,住所地泗洪县宁徐路西侧(国际汽车城)**v>
法定代表人:许永,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泗洪支行(帐号:15×××67)的存款40万元和在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营业部(帐号:11×××39)的存款4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理与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泗洪支行(帐号:15×××67)的存款40万元和在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营业部(帐号:11×××39)的存款4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 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利
书 记 员 孙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