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大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219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1428833W,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1-19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如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慧,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638398861,住所地**市宿城区双庄镇红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宏,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轶,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大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提起反诉。后原告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大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反诉原告**大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大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898元,减半收取4449元,由原告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反诉原告**大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琳
人民陪审员  葛亚峰
人民陪审员  陈儒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