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辖终1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芝香,女,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如高,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竞集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三金·大武汉******房v>
法定代表人:余郁。
原审被告:徐亮,男,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上诉人***、黄芝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91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地域管辖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特别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侵权□劳动争议□公司诉讼□运输合同□保险/票据□其他
五、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信息网络被侵权人住所地□产品制造、销售、服务提供地□受理起诉或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所在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