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23执661-1号
申请执行人:宝应县名仕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执行人: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宝应县名仕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傅广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宝应县名仕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10000元,被执行人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补充责任,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苏瑞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受理费33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服本院(2015)宝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不服本院(2015)宝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