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7民初字874号
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响,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