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7民初字874号
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响,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