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双基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7民初4504号
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双基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溧星路**。
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双基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1元,由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