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邓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贤伟,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芮铁成,该公司董事长。
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813民初8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化工区××南侧、××东橡胶助剂东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洪泽县不动产权第00XXXX8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因申请人逾期未向本院申请处置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3执1151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在本次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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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贺志安
审 判 员 黄海南
审 判 员 朱金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婕
书 记 员 陈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