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万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7民初5490号
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南路东方新天地152-153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万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与被告南京金万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万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万辰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76278.58元;2、判令被告金万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6278.5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接被告消防安装工程,双方共签订四份协议书。其中:第一份合同于2015年8月签订,工程价款约定为3500000元,付款方式为每月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工程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后1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后的第1个月内付清。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于2016年1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竣工结算审定工程总价为3525571.55元,该工程于2018年1月23日已过质保期,被告依约应支付全部工程结算价款。第二份协议工程价款约定为12000元,被告验收合格就付清全部价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12000元。第三份协议工程价款约定为40000元,被告验收合格就付清全部价款,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40000元。第四份协议工程价款约定为155000元,验收合格付至最终结算总价的95%即152488.3元,结算总价为160514元。因质保期未到,应留5%的质保金8025.7元。以上结算价款共计3738085.55元,被告已付款3553781.27元,未支付价款计184304.28元,扣除第四份协议约定的未到期质保金8025.7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结算价款176278.58元。原告依约将金额3738085.55元的发票开给了被告,但被告未依约将工程价款176278.58元(第一份合同的质保金)支付给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龙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金万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发包人(甲方)金万辰公司与承包人(乙方)龙祥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金万辰公司将一期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龙祥公司施工,合同价款3500000元。协议第26条约定:每月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价款70%,金额不足100000元不予支付,累计金额满100000元再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有当地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款95%,且开具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余款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的第一个月内付清;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需提供正式发票。2016年1月22日,金万辰公司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2017年7月6日,龙祥公司与金万辰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审定单,确认上述工程价款计3525571.55元。由于该工程5%的余款176278.58元金万辰公司一直未予支付,龙祥公司遂于2018年10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2018年10月17日,金万辰公司向龙祥公司支付了上述工程余款176278.58元。
庭审中,原告龙祥公司申请撤回要求被告金万辰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76278.58元的诉请。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工程结算审核审定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龙祥公司与被告金万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龙祥公司要求被告金万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双方关于“余款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的第一个月内付清”的约定及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实际付款时间,被告金万辰公司向原告龙祥公司应支付逾期利息5005.58元(以176278.5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龙祥公司申请撤回要求被告金万辰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76278.58元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金万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龙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005.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计1913元,由被告南京金万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