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东台市公路管理站、东台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东台市公路管理站、东台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56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成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开付,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东台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小兵,该站站长。
被告:东台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东台市公路管理站、东台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东台市公路管理站、东台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4元,减半收取3747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