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4734号
原告:南通海川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UWRW3B,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新坝村**。
法定代表人:许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丹辉,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30717118A,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北路**东台市交通综合服务中心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孙文中,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海川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海川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海川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海川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南通海川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小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