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425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翔,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平渭,男,汉族。
被告:东台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北路**东台市交通综合服务中心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孙文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鹏,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孟平渭、东台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9元,减半收取计346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98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葛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翟玉杰
书 记 员 夏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