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3446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富平,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梁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政府路。
法定代表人:许海东,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玉,该镇政法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台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北路**东台市交通综合服务中心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孙文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鹏,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台市梁垛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东台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20元,减半收取5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海燕
审 判 员 刘美萍
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