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精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精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精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
法定代表人:余德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涂朝发,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宣城精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802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涂朝发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精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955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97元,本案执行费1353元,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2、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及公积金财产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涂朝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本院至被执行人涂朝发住处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叶青青
书记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