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市佳诚劳务有限公司、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财保116号
申请人:株洲市佳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平路1栋602号。
法定代表人:罗立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香、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赋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6栋103-303号。
申请人株洲市佳诚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账号:18×××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150万元。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账号:18×××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存款1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可可
审判员  姚龙武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