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840号
申请人: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蓬路北、春雨路西始信花园3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郑龙飞,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撤诉,提起上诉等诉讼活动,代为和解、调解,申请执行,放弃、变更执行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6栋103-303号。
法定代表人:温先亮。
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9,35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9,35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066.75元,已由申请人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永 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谭美玲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