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8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蓬路北、春雨路西始信花园3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郑龙飞,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撤诉,提起上诉等诉讼活动,代为和解、调解,申请执行,放弃、变更执行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6栋103-303号。
法定代表人:温先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48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沙银行株洲科技支行营业部,账号:×××10)内的存款。2021年12月1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长沙银行株洲科技支行营业部,账号:×××10)内的存款的冻结。
审 判 员 刘 永 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谭美玲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