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840号之一
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蓬路北、春雨路西始信花园3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郑龙飞,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撤诉,提起上诉等诉讼活动,代为和解、调解,申请执行,放弃、变更执行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6栋103-303号。
法定代表人:温先亮。
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66.75元,合计2310.75元,由原告安徽启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永 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谭美玲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