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322号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陈鹤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E-6栋103-303号。
法定代表人:温先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赋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晋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 利
书 记 员 张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