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奥宇石墨深加工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09民初1731号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加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8510农场。

法定代表人:栾晓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霞,黑龙江董长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小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勋,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墨公司)与被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创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石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山东创新公司将CXDU5-900型真空过滤机(价款200000元)更换为CXBK-250型板框压滤机设备;2.案件受理费由山东创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日,**石墨公司与山东创新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山东创新公司给**石墨公司定作一台C×××××-400型真空过滤机,后期补充协议,更换为CXDU5-900型真空过滤机。因该机器达不到**石墨公司的要求,现要求更换为CXBK-250型板框压滤机设备。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墨公司与山东创新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山东创新公司实际加工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石墨公司应当向山东创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加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  何建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