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10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徐小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炳伟,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市桉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尤庄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2021)鲁0782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桉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临沂市桉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39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2021年3月24日、6月5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21年7月1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2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何兆红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执10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徐小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炳伟,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市桉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尤庄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2021)鲁0782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桉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临沂市桉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39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2021年3月24日、6月5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21年7月1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2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何兆红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