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橡塑工业有限公司

高科橡塑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1492号 申请人:高科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高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高新项目区(岞山街道东章村)工业一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高科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3876.74元或等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盈车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876.74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1939元,由申请人高科橡塑工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牟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