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塑建材有限公司、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1786号
申请执行人:***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MA6PTL0F9Y。
法定代表人:叶永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马森,系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镇柏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12939C。
法定代表人:肖文斌,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2022)云0402诉前调确2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确认: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2933.72元,自愿分三次付清,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3988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39880元,剩余的货款53173.72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付清。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132933.72元。应交执行费189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134827.7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土地、房产均在湖南省,车辆未实际扣押,土地、房产均已被抵押。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暂不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本院冻结了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合计扣划5053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内,扣除应交执行费1894元,剩余3159元于2022年8月30日兑付申请人,尚未执行129774.72元。本院将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17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执行员  周兴华
书记员  杨瑞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