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89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133号长安大厦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40078A。
法定代表人:安长成。
被执行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镇柏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12939C。
法定代表人:肖文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6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945169.8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本院从被执行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984658.10元(包括执行款人民币954955.10元、受理费人民币17851.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852.00元)。执行款人民币954955.1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受理费人民币17851.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852.00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6198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619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燕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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