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81民初2510号之一
原告: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金石镇金安村金石工业园内,状元路与***、天马路围合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镇柏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43.52元,减半收取1821.76元,由原告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