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81执保167号
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金石镇金安村金石工业园内,状元路与***、天马路围合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镇柏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7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