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1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13层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87731370。
法定代表人:张稳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春晓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任店镇寺西村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6948749161。
法定代表人:穆松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灿灿,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芳,河南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随州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41755750A。
法定代表人:刘永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义山,随州市曾都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春晓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晓生态公司)、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2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威,被上诉人春晓生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灿灿、常文芳,成龙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义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否应追加案涉车辆的实际生产商及相关经销商参加本案诉讼应予确定,以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综上,本案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2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张新兰
审判员 李华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崔军帅
书记员陈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