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商业街2-7、8、9。

法定代表人:胡兆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枝,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奔奔,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然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桥梁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永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随州市曾都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0)皖050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马鞍山市春天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秀媛

审 判 员 方 芳

审 判 员 张瑞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俞家佳

书 记 员 赵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