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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诚鑫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1947号 原告:南昌诚鑫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德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昌诚鑫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南昌诚鑫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原告南昌诚鑫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昌诚鑫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仙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