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执1496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景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景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97389.94元(含执行费1341元)及逾期利息;
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
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上述价值相等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