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景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景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3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景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1220.88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31220.88元、执行费36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