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69号
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78449939Y。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刘卫兵,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被告:陕西宏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940A7F,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宏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021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1元,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予以退还1235.5元。
审判员王**
二0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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