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117号
原告:陕西宏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宏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宏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宏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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