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4533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莎,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一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一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方于2022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红雨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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