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财保270号
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71381994U,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唐莫村。
负责人:杨正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加珠,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663768809,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珠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某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32********)的存款23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理与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32********)的存款2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 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 利
书 记 员 孙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