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7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珠江路南侧1幢。
法定代表人:王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
一审被告:蔡朕虎。
一审被告:孙建华。
再审申请人**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孙建华、***、蔡朕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3民终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昇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提供的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单是虚构的。蔡朕虎先后出具两份不同的结算单,涉嫌与***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以达到要求被挂靠人昇达公司承担责任的非法目的。孙建华二审提供的结算单是真实的,能够证明***提供的结算单系虚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昇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提交的结算单,标题写明工程结算单,尾部注明日期为2015年12月28日,加盖有昇达公司临淮首府C区项目部印章,证据形式完整,且该项目部印章在案涉工程中多次被使用。反观昇达公司提交的单据,并未注明内容系工程结算,未注明形成时间,也没有承担付款义务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不足以证明该单据具备结算的意思表示。昇达公司陈述该单据由孙建华保存,并据此主张工程欠款是11841.2元。但在工程欠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结算单据由债务人孙建华保存,与通常交易方式不符。一审期间,孙建华到庭参加诉讼,并未提及该单据,直到二审才经由昇达公司向法院提交,亦不合常理。因此,昇达公司主张2015年12月28日结算单系虚构以及其二审提交的单据系真实结算单,依据不足。一、二审判决根据2015年12月28日结算单认定工程欠款数额155700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 杰
审 判 员 陈 丽
审 判 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盛中
书 记 员 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