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1民初164号
原告:**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
原告**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计1153元,由原告**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 灿
书 记 员 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