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山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明生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4民初234号
原告:合肥山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明远新村物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XB562E。
法定代表人:周丽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召,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婷芸,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明生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3001K。
法定代表人:张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渡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山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生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山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明生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山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山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合肥山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晓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