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22民初2021号
原告:**,男,,住安
徽省广德县誓节镇。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全建,男,住
安徽省广德县誓节镇。
被告:安徽明生电力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列三、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安徽明生电力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并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赔偿款15000元。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致残,现无工作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立即先予支付原告刘稳赔偿款1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万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