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垒智建设有限公司

***与厦门垒智建设有限公司(原厦门科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民初3372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芬,系***妻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宁,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厦门垒智建设有限公司(原厦门科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98347R。
法定代表人:黄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菲、李小生,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530宏基财富中心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0952XW。
法定代表人:郑玉仁,总经理。
被告: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北宝峰社区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62286315G。
法定代表人:温永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张明生,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与被告厦门垒智建设有限公司(原厦门科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正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明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人民陪审员  谢 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