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4557号之二
原告: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国防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84561417Y。
法定代表人:梁海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王坤。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皖1324民初45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陈 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沙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