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4557号之一
原告: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国防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84561417Y。
法定代表人:梁海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王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沙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