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406号
原告: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国防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84561417Y。
法定代表人:梁海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490X。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原告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