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瑞霖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清韵魅力主题酒店、沈阳瑞霖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2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清韵魅力主题酒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142号。
经营者:**,女,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瑞霖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盘营街17-4号1818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非,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清韵魅力主题酒店(以下简称清韵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瑞霖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3民初1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清韵酒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即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86000元、第三项,即支付违约金,要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的消防施工工程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合同条款产生歧义解释的,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格式合同,双方出于对于消防知识和办理流程认知度不在同一水平上,被上诉人利用专业性投机取巧,在没有完成和达到合同目的的前提下,要求支付工程尾款,是对上诉人显失公平的,法院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判令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尾款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受到法律保护;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引用规定不当。根据沈阳市市政府发布的《沈阳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涉案工程不属于取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项目,也未确认未抽查对象就是确认合格的说法,原审法院适用该规定,草率以未确定抽查对象就视为确认合格的观点,直接认定被上诉人完成了合同义务,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3原审法院在判决中论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两项备案内容,原审法院认定:消防部门到上诉人处进行的检查验收,系根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被抽中而进行的检查验收,此论证不仅完全突显出原审法院对于消防程序及审批手续缺乏专业了解,更加说明原审法官缺乏对案件的认真审理,因为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被抽中而被进行检查验收的证据,原审法院缺乏事实的论证难以让人信服,以网上备案且未被抽中进行现场检验,即为施工合格的论证更有偏袒一方之意。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清韵魅力主题酒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9元,减半收取1069.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清韵魅力主题酒店负担,退还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清韵魅力主题酒店106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相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