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瑞霖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瑞霖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某某(辽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5391号
原告:沈阳瑞霖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西街17-4号1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DW0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非、***,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辽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UDBE8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瑞霖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和***(辽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瑞霖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阳瑞霖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