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民抗8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无锡市第六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湖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11日生,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审第三人:无锡市志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马圩团结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无锡市第六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无锡市志虎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8)苏0211民再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行)监[2019]320200002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