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67某某与无锡市第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367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圆,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第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马山湖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第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计1226元,由**负担。
审判员童旭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